2019年5月26日星期日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准和重大決工會勞保策、措施的制定,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行業和企事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勞動安全衛生狀況進行分析,對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的問題進行調查,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問題,有權要求企事業進行整改,監督企事業采取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嚴職業工會重存在事故隱患或職業危害的,提請所隸屬的工會組織向企事業單位發出書工會健保面整改建議,並督促企事業單位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並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企事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觸犯刑律的責任者,建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公所健保衛生規程和標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及經費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開展工作,在勞動保護業務上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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