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星期三

工會職業健康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准/GB職業工會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2。1 工會組織職業衛生職責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企業工會應報上一級工會批准。建立工會的企業有會員 25 人以上的,應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 25 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 1 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企業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4。12。2 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

  按照《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要求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並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4。12。3 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

  工會和職工代表監督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准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送達《限期解決問題通知書》或《隱患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工會應監督檢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工會應組織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並督促本單位防範事故和職業危害。

  工會應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強令冒險作業。在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工會勞保工會應宣傳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維權意識和技能。

  工會應設置專門機構, 負責接受勞動者投訴,並同有關各方協調,維護努動者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代表的監督檢查,改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工會健保

  用人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應按照工程管理權限,依法通知本單位工會和報請上級工會組織進行“三同時”審查驗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應認真維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權利。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應列入職工代表大會議事日程,並作為“民主評議、廠務公開”的內容。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內容, 職工代表大會就批准與否進行表決。

  用人單位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規劃、計劃、重大技術改造措施、勞動者培訓、決算等重大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由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是否批准的決議。

  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工會組織職工代表視察、督查企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情況,認真履行民主監督職能。

  職工代表就職業安全衛生的問題提出質詢,用人單位應子以鄭重的答復。

  用人單位應認真聽取勞動者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積極解決職業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4。12。5 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與工會建立職業安全衛生平等協商機制,按照“平等協商、協調一致”的原則,建立規範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協商例會制度和議事規則,商討職業安全衛生的重大問題,合作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用人單位和工會或勞動者代表應依法經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簽訂的綜合性集體合同應有職業安全衛生條款,或雙方簽訂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合同文本應有控制指標和技術、防護措施的具體規定。簽訂的集體合同文本應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後生效。

  公所健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遵守集體合同,履行合同條款規定責任、義務和事項。雙方應就合同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約現像。

  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工會應指導勞動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簽訂勞動合同,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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